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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5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杨鹏与李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鹏,李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5104号原告杨鹏,男,1989年11月24日出生,回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李海涛,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鹏与被告李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鹏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92元,减半收取696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杨鹏负担。审 判 长  杨 瑞人民陪审员  杨宝林人民陪审员  俞跃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