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91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盛隆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领航者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市某精密机械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91执18-1号申请执行人某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襄阳市某精密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7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襄阳市某精密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某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11月30日前到期工程款133.7万元、违约金10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襄阳市某精密机械加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同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战代理审判员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正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