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福建李氏管业有限公司与翁琼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李氏管业有限公司,翁琼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民初字第1897号原告福建李氏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建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晓乾,男,福建李氏管业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职工宿舍。被告翁琼芳,女,1979年9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福建李氏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翁琼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李氏管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晓乾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翁琼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福建李氏管业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4月8日至9月5日被告翁琼芳向原告福建李氏管业有限公司购买水管,2014年9月1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翁琼芳欠原告福建李氏管业有限公司货款25,028元,被告翁琼芳在《对账单》上签名确认,经原告福建李氏管业有限公司向被告翁琼芳催收未果,被告翁琼芳欠原告福建李氏管业有限公司货款25,028元。诉请要求判令:被告翁琼芳立即支付欠原告福建李氏管业有限公司货款25,028元和违约金(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8月14日起至付清欠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违约金)。被告翁琼芳未作书面答辩。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福建李氏管业有限公司对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各1份,以此证明,原告福建李氏管业有限公司的主体身份。2、《对账单》1份,以此证明,2014年4月8日至9月5日被告翁琼芳向原告福建李氏管业有限公司购买水管,2014年9月1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翁琼芳欠原告福建李氏管业有限公司货款25,028元。被告翁琼芳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本院已依法将证据复印件向被告翁琼芳送达,被告翁琼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供书面质证意见及反驳证据,视为其自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福建李氏管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形式和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原告福建李氏管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晓乾在法庭上的陈述,本院对本案的事实作如下认定:2014年4月8日至9月5日被告翁琼芳向原告福建李氏管业有限公司购买水管,2014年9月1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翁琼芳欠原告福建李氏管业有限公司货款25,028元,被告翁琼芳在《对账单》上签名确认,经原告福建李氏管业有限公司向被告翁琼芳催收未果,被告翁琼芳欠原告福建李氏管业有限公司货款25,028元。本院认为,被告翁琼芳欠原告福建李氏管业有限公司货款25,028元,有原告福建李氏管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翁琼芳签名确认的《对账单》为据,该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现原告福建李氏管业有限公司诉请要求判令被告翁琼芳支付欠原告福建李氏管业有限公司货款25,028元和违约金(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8月14日起至付清欠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翁琼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翁琼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欠原告福建李氏管业有限公司货款25,028元和违约金(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8月14日起至付清欠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违约金)。如果被告翁琼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翁琼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定森人民陪审员 陈作城人民陪审员 曹彩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卢 芳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