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2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阜阳市统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怀升、王威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统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冯秀宣,王怀升,王威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225号原告:阜阳市统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法定代表人:许敏,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冯秀宣,男,汉族,1957年9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三塔镇。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怀升,男,汉族,1966年7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玉琦,涡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威,男,汉族,1991年7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城西街道。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阜阳市统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怀升、王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过程中,因向被告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刘志刚审 判 员 张效东人民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显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