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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8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马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8执2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富民初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马某某给付申请人王某某赔偿款60,73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赔偿款60,732元、并缴纳了案件诉讼费1318元及执行费810元。申请人王某某已领取了全部给付款60732元并自愿放弃了迟延履行金。现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秀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