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6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6民初1033号原告李某甲,住巴彦县。被告李某乙,住巴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以双方自行达成和好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原告李某甲自愿承担。审判员 刘春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志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