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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6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6民初1033号原告李某甲,住巴彦县。被告李某乙,住巴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以双方自行达成和好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原告李某甲自愿承担。审判员  刘春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志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