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民终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3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某某,男,汉族。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5)于民一初字第2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 燕审 判 员  郭晓娟代理审判员  高 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侯书颖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