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民初字第2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2261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蔡旭燕,台州市东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杜金金,台州市东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蔡俊曦,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为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魏 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章盼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