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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中执复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谢喜凤申请复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喜凤,冷水江市安德学校,廖德松,廖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中执复字第48号申请复议人谢喜凤。被执行人冷水江市安德学校。被执行人廖德松。被执行人廖炎峰。案外人肖苹姣。申请复议人谢喜凤不服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冷执异字第3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因发现该院(2015)冷执异字第35号执行裁定适用法律错误,通过院长监督程序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5)冷执异字第35-2号执行裁定,撤销了该院(2015)冷执异字第35号执行裁定书;故本案已无复议审查的必要和意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谢喜凤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俊审 判 员  陈溪荷审 判 员  肖祥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