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1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安军与高佩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军,高佩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280号原告:安军,男,汉族被告:高佩恩,男,安监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军诉被告高佩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军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军负担。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