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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安军与高佩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军,高佩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280号原告:安军,男,汉族被告:高佩恩,男,安监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军诉被告高佩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军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军负担。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