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03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菊蕊与被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康靓园足浴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菊蕊,泉州市丰泽区康靓园足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432号申请执行人陈菊蕊,女,汉族,1981年7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霞浦县。被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康靓园足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江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丰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泉丰劳仲案(2016)12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康靓园足浴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康靓园足浴有限公司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王东煌执行员 吴 凡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