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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民终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明清因与被申请人资兴市太平洋鞋业广场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明清,资兴市太平洋鞋业广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民终49号申请人赵明清被申请人资兴市太平洋鞋业广场资兴市太平洋鞋业广场经营者龚德茂关于申请人赵明清因与被申请人资兴市太平洋鞋业广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资兴市太平洋鞋业广场及其经营者龚德茂银行存款2.2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资兴市太平洋鞋业广场系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字号,其经营者是龚德茂。申请人赵明清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资兴市太平洋鞋业广场或其经营者龚德茂银行存款2.2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眭 勇审判员 陈春兰审判员 廖 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实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