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4刑更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罪犯杨勤华假释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4刑更179号罪犯杨勤华,原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原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平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勤华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2013年1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25日止。于2013年12月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一次改造积极分子,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勤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太平监狱呈报对该犯假释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出监综合评估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罪犯假释审核表。本院认为,罪犯杨勤华执行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勤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 辉审判员 杨 波审判员 王 明 芹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伍志敏(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