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执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衡水天弘混凝土添加剂有限公司与河北鼎宏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吕玉涛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天弘混凝土添加剂有限公司,河北鼎宏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吕玉涛,魏立,林顺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保40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天弘混凝土添加剂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赵圈镇沟家村。法定代表人:梁书仓,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河北鼎宏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泽县后马里村向阳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吕玉涛,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吕玉涛。被执行人魏立。被执行人林顺义。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天弘混凝土添加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北鼎宏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吕玉涛、魏立、林顺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民初字第117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对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存款进行了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