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执他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叶某与罗美香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某,罗美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执他1号申请执行人叶某。法定代理人叶春淼。被执行人罗美香。申请执行人叶某与被执行人罗美香抚养费纠纷一案,云和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6日作出(2007)云民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罗美香未能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叶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云和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日,云和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云和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查明,申请执行人叶某的父亲叶春淼系云和县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为防止被执行人罗美香对云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其案件有抵触情绪,请求此案指定执行。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有抵触情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和县人民法院(2007)云民初字第730号抚养费纠纷一案由龙泉市人民法院执行。云和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晓红审 判 员 李伟峰审 判 员 胡柏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杨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