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万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安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云明、张有华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吉执字第373号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万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安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云明、张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安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拍卖标的款312万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万上本息2232000元、案件受理费13100元、保全费6520元、律师费50000元、评估费31100元,合计2332720元。现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24720元已从被执行人标的款转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吉首市人民法院(2015)吉民初字第38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