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04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王静与王立文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静,王立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04执18号申请执行人王静,女,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被执行人王立文,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尚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5)爱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申请人向本院出具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5)爱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傅嘉威审判员 曹连海审判员 孙 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