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民终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湛河区高阳路街道办事处后城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与河南五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湛河区高阳路街道办事处后城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河南五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顶山市湛河区高阳路街道办事处后城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代表人赵留合,组长。委托代理人马永刚,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五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国税局东侧)。法定代表人汪尧清,经理。委托代理人熊惠丽,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平顶山市湛河区高阳路街道办事处后城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后城村六组)与被上诉人河南五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审后城村六组诉请:1.三建公司停止侵权,将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原状后归还后城村六组;2.诉讼费用由三建公司负担。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湛民一初字第357号民事裁定,后城村六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5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后城村六组的组长赵留合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永刚,被上诉人三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惠丽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调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后城村六组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庭审查明其尚未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证书;对争议土地的权属纠纷尚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先行处理。经审查,后城村六组、三建公司之间纠纷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范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对后城村六村民小组提起的本案诉讼,应当依法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平顶山市湛河区高阳路街道办事处后城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的起诉。后城村六组不服,提起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发回重审。其主要上诉理由是:原审以后城村六组尚未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证书,争议的土地权属尚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处理为由,裁定驳回后城村六组的起诉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本案在开庭时,后城村六组提供湛河区土地分局(1994)14号文件的复印件,该文件内容指明争议的土地归属后城村所有,后城村民委员会在2015年4月9日向湛河区政府汇报关于三建公司占用后城村耕地的情况说明中明确三建公司院西墙外至帘子布厂铁路沿线下沿的土地归属后城村六组所有,因此,后城村六组对争议的土地享有所有权是无可争辩的事实,原审不顾该事实,以后城村六组没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证书为理由驳回起诉显示公平。三建公司辩称,原审诉讼过程中未见到有后城村六组提供的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对旁铁路有任何权利根据举证原则,应该驳回后城村六组的诉讼请求。后城村六组诉请的是恢复原状,但是未提供证据证明原状是什么样子,三建公司在原审中提供有土地使用证,及四邻的定位坐标图。三建公司的西边相邻的是旁铁路,三建公司是为了周围环境进一步美化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了修复,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利。三建公司原审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是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为周围的群众美化环境,并受到了政府的表彰,是公益性质的。后城村六组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本院认为,关于涉案争议土地,后城村六组尚未取得合法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证书。后城村六组提供的平顶山市土地管理局湛河分局平土湛文(1999)14号文件系复印件,且该复印件载明的内容仅是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报告,并非争议土地的法定权属证明,不产生土地权属证明的效力。因此,后城村六组和三建公司关于涉案土地的争议属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规定,本案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由政府相关部门处理。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驳回后城村六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亚超审判员 尚少辉审判员 石天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占雷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原判、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