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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王明明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号罪犯王明明。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作出(2011)深刑初字第000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明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已缴纳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12月14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明明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4月11日至2015年10月23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考核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明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月25日起至2020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