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刑更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2016)粤52刑更字第97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刑更字第97号罪犯徐剑波,男,198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1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剑波犯抢劫罪、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4月28日作出(2010)潮中法刑二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徐剑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3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徐剑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剑波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5年9月24日,共获19次嘉奖;2014年7月、2015年1月、9月获得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剑波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剑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一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赖晓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