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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4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周朝英申请执行陈伟、邹俊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6)川1024执113号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朝英,陈伟,邹俊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113号申请执行人周朝英。被执行人陈伟。被执行人邹俊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威民初字第14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付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伟、邹俊莉的银行存款21万元予以冻结、划拨或对被执行人陈伟、邹俊莉的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妍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洪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