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621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池志钢与韩树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志钢,韩树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1民初119号原告池志钢,男,198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韩树勇,男,1990年1月8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代表人朱文胜,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朋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诉讼请求,选择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进行调解,代为上诉、领取法律文书等。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志钢与被告韩树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池志钢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树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志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保全费200元,共计663元,由原告池志钢承担。审判员 李 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永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