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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民初字第2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柳海与泰安志高锦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海,泰安志高锦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字第241-1号原告:柳海被告:泰安志高锦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柳海诉被告泰安志高锦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泰安志高锦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XX南,XX路,电力学校对面岳秀XXXXX6号楼1单元303室、503室、603室、2单元501室、1单元501室、601室及45号门头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建人民陪审员  冯正运人民陪审员  范正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凤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