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02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潍坊金河机械有限公司与泰安岳首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金河机械有限公司,泰安岳首筑路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297号原告潍坊金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顺通街以南、友谊路以西。法定代表人张建素,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焕发,山东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安岳首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东部新区。法定代表人李阿燕,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金河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岳首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尹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