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商初字第01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夏爱锋与南通皋东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爱锋,南通皋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1051号原告夏爱锋。委托代理人祁春华,如皋市离退休政法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通皋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栟茶镇浒零村八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爱锋与被告南通皋东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爱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爱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夏爱锋负担。审判员  黄述雄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冒瑶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