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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何忠波与袁庆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忠波,袁庆方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423号原告:何忠波,男,1979年5月3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袁庆方,男,汉族,1969年6月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忠波诉被告袁庆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忠波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忠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忠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何忠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虹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振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