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2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安徽省繁昌县皖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杨继友与李应付、繁昌县孙村镇枫墩畚箕涝铁矿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省繁昌县皖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杨继友,李应付,繁昌县孙村镇枫墩畚箕涝铁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2财保1-1号申请人:安徽省繁昌县皖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杨继友,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杨继友,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担保人:安徽省繁昌县恒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杨永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李应付,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申请人:繁昌县孙村镇枫墩畚箕涝铁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李应付,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安徽省繁昌县皖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杨继友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请求在人民币230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李应付、繁昌县孙村镇枫墩畚箕涝铁矿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安徽省繁昌县恒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繁阳镇繁阳大道南侧(产权证号为房地权繁昌房字第017X**号)的房产为申请人安徽省繁昌县皖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杨继友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省繁昌县皖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杨继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安徽省繁昌县恒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繁阳镇繁阳大道南侧(产权证号为房地权繁昌房字第017X**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在人民币230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李应付、繁昌县孙村镇枫墩畚箕涝铁矿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贺雁飞审判员 程是珍审判员 俞乃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耿韵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