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行终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山西金剑物贸有限公司诉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返还房产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金剑物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晋行终字第23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山西金剑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平阳路179号。法定代表人张玉平,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山西金剑物贸有限公司(下称金剑公司)因诉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返还房产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行立初字第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原裁定认为,金剑公司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对金剑公司的起诉不予立案。金剑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作出(2015)并立民终字第330号民事裁定书、(2015)并立民终字第225号民事裁定书和(2015)并行立初字第13号行政裁定书违背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故意造成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造成严重后果。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9】42号文件和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办发【2007】102号文件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授权省机关事务局为省直机关房屋所有权和自由土地权人,凡权属应登记到省人民政府名下的省直机关房地产,其房屋所有权证均要到省直机关事务局办理相关手续,由省直机关事务局统一向当地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申请登记,由省机关事务局出具证明,权属登记部门以此证明为依据办理相应权属登记手续,而原裁定认定事实与上述规定相反,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本院认为,《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对山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工作职责中明确规定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工作,该工作属于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金剑公司要求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返还房产及房产证,赔偿损失的行为并非行政行为,因此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原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郝玉震审 判 员 郑 宏代理审判员 卞俊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皓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