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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2行审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与涂德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涂德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1402行审18号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东城。法定代表人马文志,系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高飞,葫芦岛市连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科员。被执行人涂德新,男,1956年12月8日,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锦郊街道影壁山村***号。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对被执行人涂德新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5日对被执行人涂德新作出了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亦未履行。本院认为,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对被执行人涂德新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对被执行人涂德新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连廷人民陪审员  张 猛人民陪审员  张丽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玉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