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晃民一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与XX文、张利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XX文,张利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晃民一初字第487号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山,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前明,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XX文,男,1975年3月6日出生。被告张利华,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与被告XX文、张利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0.0元,减半收取1410.0元,由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薪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