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81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江油市太平镇谊联商贸经营部与许昌茂、四川亚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太平镇谊联商贸经营部,许昌茂,四川亚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81民初172号原告:江油市太平镇谊联商贸经营部,住所地:江油市太平镇德胜村3组。经营者:赵定泽,男,生于1961年3月12日,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刘波,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文均,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昌茂,男,生于1970年5月4日,汉族。被告:四川亚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城区解放北路江城苑。法定代表人:许昌茂。原告江油市太平镇谊联商贸经营部诉被告许昌茂、四川亚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罗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亚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太平镇谊联商贸经营部撤回对被告四川亚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