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法执字第02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柴某、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柴某,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法执字第0295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成年,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柴某,男,成年,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程某,女,成年,回族,现住济源市。本院执行李某与柴某、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民一初字第18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柴某、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柴某、程某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柴某、程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柴某、程某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鹏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