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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徐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441号原告:徐某,女,199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胡某,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黄慧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隗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