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901号原告:蒋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应望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胡小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