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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901号原告:蒋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应望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胡小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