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罪犯谢绍奇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789号罪犯谢绍奇,男,汉族,1963年2月17日生,大学文化,安徽省全椒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00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绍奇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谢绍奇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6年1月19在安徽省庐江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宜全、尼萌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张太平、刘洁,罪犯谢绍奇、证人刘锟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谢绍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行政奖励四次,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谢绍奇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谢绍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罪犯谢绍奇退出全部赃款154000元和履行全部财产刑5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证人刘锟的证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2)南刑初字第00191号刑事判决书、交款单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绍奇入监改造服刑已满二年以上,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获得行政奖励四次,退出全部赃款和履行全部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时应扣减有期徒刑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绍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2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