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杭州市余杭区良渚定珍广告设计工作室与杭州江都装饰建材商城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余杭区良渚定珍广告设计工作室,杭州江都装饰建材商城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1442号原告:杭州市余杭区良渚定珍广告设计工作室,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金家渡路129号。经营者:李定珍。委托代理人:翁雅倩,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江都装饰建材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569号。法定代表人:章堂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月海、余聃,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余杭区良渚定珍广告设计工作室诉被告杭州江都装饰建材商城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余杭区良渚定珍广告设计工作室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余杭区良渚定珍广告设计工作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余杭区良渚定珍广告设计工作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市余杭区良渚定珍广告设计工作室负担。审判员 汪文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