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房师东与王巨山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师东,王巨山,淄博万路通运输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758号原告房师东。被告王巨山。被告淄博万路通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师东诉被告王巨山、淄博万路通运输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王巨山驾驶的鲁****09号(挂车号牌:鲁****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王巨山驾驶的鲁****09号(挂车号牌:鲁****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孝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