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2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马某犯窝藏、包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窝藏、包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刑初96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农民。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6)第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包庇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喻铃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初,被告人马某至王某甲及徐某(均另案处理)经营的义乌市国际商贸城三期四区二楼六街X摊位帮外商订购了50件印有老鹰图案的假膏药。同年6月11日,徐某让人将该批假药送至义乌市端头X仓库,后该批假药被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查获。同年7月10日,义乌市公安局对王某甲及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一案立案侦查。同年7月29日,被告人马某在明知该批货物是假药的情况下,仍对办案民警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言,帮助王某甲及徐某逃避法律制裁。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甲、徐某、王某乙的证言,立案决定书,徐某取保候审决定书,逮捕证,关于对标示为“AMERICANPOROUSPLASTER”物品认定的函,样品取证照片,收款收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马某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明知是犯罪的人仍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徐 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季青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