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商初字第2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海敏与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敏,姜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商初字第2463号原告:周海敏,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市区。被告:姜军,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海敏与被告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海敏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海敏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海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已减半),由原告周海敏负担。审判员 王根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