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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商初字第2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海敏与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敏,姜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商初字第2463号原告:周海敏,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市区。被告:姜军,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海敏与被告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海敏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海敏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海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已减半),由原告周海敏负担。审判员  王根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