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0411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朱向阳、于海宁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向阳,于海宁,陆某,岳某甲,任某,岳某乙,吴某,张某,岳某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浙0411刑初35号公诉机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向阳。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10月被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因本案于2015年8月2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嘉兴市看守所。被告人于海宁,绰号光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被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本案于2015年8月2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嘉兴市看守所。被告人陆某。因本案于2015年8月31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岳某甲,别名忠明。因本案于2015年9月1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任某,绰号阿小。因本案于2015年9月1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岳某乙。因本案于2015年9月9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吴某,绰号阿三。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6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绰号排骨,男,1982年4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良三村旺家桥20号。因本案于2015年9月9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岳某丙。因本案于2015年9月9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公诉刑诉(201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向阳、于海宁、陆某、岳某甲、任某、岳某乙、吴某、张某、岳某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向阳、于海宁、陆某、岳某甲、任某、岳某乙、吴某、张某、岳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中旬至8月26日,被告人朱向阳伙同被告人于海宁、陆某、岳某甲、任某、岳某乙、吴某、张某、岳某丙等人多次在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良三村濮埭、姚浜两处拆迁房、洪合村望云桥34号、蔡安浜20号等处组织不特定人员人以“筒子二八杠”等形式进行赌博,非法抽头获利共计13500余元。2015年8月26日,该赌博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抓获被告人朱向阳、于海宁和参赌人员数十名,查获赌资119800元。另查明:2015年8月31日,被告人陆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次日,被告人任某、岳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2015年9月9日,被告人岳某乙、岳某丙、张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2015年10月16日,被告人吴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陆某、岳某甲、任某、岳某乙、吴某、张某、岳某丙分别退出违法所得3000元、2000元、1500元、1000元、1000元、600元、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向阳、于海宁、陆某、岳某甲、任某、岳某乙、吴某、张某、岳某丙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杨某、蔡某、宣某、周某、沈某、朱某、包义青、汪某、李某、陈某、金某、宋某、刘某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照片,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向阳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被告人于海宁、陆某、岳某甲、任某、岳某乙、吴某、张某、岳某丙开设赌场,共计抽头渔利13500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向阳作用主要,系主犯;被告人于海宁、陆某、岳某甲、任某、岳某乙、吴某、张某、岳某丙作用次要,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向阳、于海宁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陆某、岳某甲、任某、岳某乙、吴某、张某、岳某丙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向阳、于海宁能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岳某甲、任某、岳某乙、吴某、张某、岳某丙能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向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8月26日止。)二、被告人于海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4月26日止。)三、被告人陆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岳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任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500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岳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500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500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八、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500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九、被告人岳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500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顾 侃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