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栾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栾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字第339号原告王某,女。被告栾忱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栾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75元,退回原告75元。审判员 沈 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呼燕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