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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执民字第24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林益飞与陈鹏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益飞,陈鹏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2476-1号申请执行人林益飞。被执行人陈鹏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鹏举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本执行人陈鹏举缴纳了3000元后,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2476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本案与原件核对无异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