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马铁锤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27号罪犯马铁锤,男,196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漯河市人。2002年7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2013)鄢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认定马铁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3年5月18日起至2016年5月1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8月30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马铁锤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3月至5月间晚上,袁春叶、马铁锤等人预谋后,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在鄢陵县陶城镇、望田镇等处,三次盗窃联通公司通信电缆线,共计价值34600元。罪犯马铁锤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服刑以来,2014年4月、10月各获得一次表扬;2015年3月、8月各获得一次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铁锤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铁锤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楚绍京审 判 员 冯 进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