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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徽民一初字第01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歙县大源建筑钢管租赁站与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歙县大源建筑钢管租赁站,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民一初字第01095号原告:歙县大源建筑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安徽省歙县。经营者:张小华,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淳安县。被告: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徐建标,任董事长。原告歙县大源建筑钢管租赁站与被告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胡亚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鉴于在审理该案中涉及的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由审判员胡亚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童菲、人民陪审员潘素云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延长本案举证期限15日,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计算。审判员 胡  亚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聂岚岚(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