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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周亚栋交通肇事申请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湘11刑申8号周亚栋:���因犯交通肇事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子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对本院(2015)永中法刑一终字第1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以“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是一起重大冤案,申请人驾驶的三轮车根本没有刮到程子余所穿的雨衣。二、二审判决在证据采信上明显偏袒所谓的被害人程子余,违背证据采信唯一性原则。三、二审判决违背了疑罪从无的原则”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一、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你犯交通肇事罪,有受害人程子余的妻子眭善凤的指证,证人易志远、杨迪华、黄梦云、李卡娜的证言,受害人程子余的受伤鉴定报告,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湖南大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图及刑事照片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你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货厢右侧尖角处与程子余、眭善凤所穿的二人连体雨衣的左侧相刮,程子余若出于本能为保持车辆平衡方向向右偏驶为正常现象,但因失去平衡车辆最终倒在左侧亦符合情理。因此,对湖南大学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需正确理解。你师徒二人均无听力障碍,但称事发当天所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上2-3米长的较粗的钢管在行驶当中掉落事故现场的公路上,二人均不清楚明显不符情理,与事实不符。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故一、二审法院对你按交通肇事罪定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综上,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2015)永中法刑一终字第1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