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黟民一初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孙治平与方朝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治平,方朝辉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黟民一初字第00374号原告:孙治平(曾用名:孙小平),女,住黟县。被告:方朝辉,男,住安徽省黟县。原告孙治平诉被告方朝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治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朝辉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治平诉称:1997年3月28日,孙治平交付方朝辉的油厂油菜籽11000斤,按2.857:1的换油率折成菜油3850斤存在方朝辉的油厂,之后孙治平一直按照相同的换油率向方朝辉的油厂交付油菜籽。方朝辉分别于1997年11月18日、1998年10月17日给付孙治平2339斤和1153斤菜籽油。到1999年9月4日,孙治平在方朝辉的油厂的存油数量达到7053斤。此后,方朝辉的油厂不开了,方朝辉承诺:所欠孙治平的7053斤菜油,有油,给油,没油,按市价折算还钱。2001年底,方朝辉支付孙治平现金2000元。2010年2月20日,方朝辉写下欠条一张,承认欠孙治平菜油7053斤的事实,写明以后归还,但没写具体的归还时间。2012年2月8日孙治平曾向法院起诉,后又撤诉。至今方朝辉没有支付孙治平所欠的菜油或相应钱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孙治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方朝辉归还所欠孙治平的菜油7053斤或支付折价款54424元(按每斤菜油市价8元计算,扣除已支付的2000元现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孙治平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孙治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孙治平诉讼主体资格;2、方朝辉2010年2月20日出具的欠条复印件一张,证明方朝辉认可欠孙治平菜油7053斤的事实;3、存油卡复印件一份,证明孙治平、方朝辉之间存在加工合同关系,以及相应存油情况等事实;4、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孙治平曾经主张权利后撤诉的事实。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调取了胡化冰、吴元昌的谈话笔录,证明2001年黟县菜籽油价格为5.5元/斤的事实。方朝辉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本案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孙治平提供的证据,方朝辉未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均予以确认。对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孙治平、方朝辉未提出异议,均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从1997年3月28日开始,孙治平交付方朝辉经营的油厂(无营业执照登记信息)油菜籽,由方朝辉加工,扣除加工费后,按2.857:1的换油率,将应交付的菜籽油登记后暂存在方朝辉的油厂,然后再凭油卡支取。截止到1999年9月4日,孙治平提供油菜籽31215斤,折成菜籽油10925斤,期间,孙治平共支取菜籽油3872斤。至1999年,孙治平在方朝辉的油厂的存油数量为7053斤。此后,方朝辉的油厂停业。2010年2月20日,方朝辉写下欠条一张,承认于1999年欠孙治平菜油7053斤,承诺以后归还,欠条同时载明2001年以现金方式支付孙治平2000元。另查明,2001年菜籽油市价为5.5元/斤,方朝辉支付孙治平现金2000元折合菜籽油363.6斤。2012年2月8日孙治平向法院起诉后又撤诉。2015年7月15日孙治平再次诉至本院,庭审中,孙治平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方朝辉归还所欠菜籽油7053斤,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孙治平与方朝辉约定由孙治平提供原材料并支付相关费用,方朝辉加工后交付产品的加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孙治平依约提供油菜籽后,方朝辉扣除加工费后应依约定的2.857:1的比例,并按孙治平的要求及时兑付菜籽油。因此孙治平要求方朝辉交付尚欠菜籽油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001年方朝辉支付孙治平2000元现金,应按当时的价格折算成菜籽油,从尚欠的菜籽油中予以扣除,即方朝辉尚欠孙治平菜籽油6689.4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朝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原告孙治平菜籽油6689.4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161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721元,由被告方朝辉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方朝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孙治平,案件受理费应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征军代理审判员 孙 飞人民陪审员 卢国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寅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一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