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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阳法民二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中山欧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潮阳区谷饶奋发达电子配件厂、刘伟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欧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区谷饶奋发达电子配件厂,刘伟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阳法民二初字第664号原告中山欧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林加洛。委托代理人蔡少文,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汕头市潮阳区谷饶奋发达电子配件厂,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经营者刘元达,男,汉族,住汕头市潮阳区,公民身份号码×××4531。被告刘伟真,女,汉族,住汕头市潮阳区,公民身份号码×××4525。原告中山欧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盈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潮阳区谷饶奋发达电子配件厂(以下简称“奋发达电子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金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蔡少文,被告奋发达电子配件厂的经营者刘元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伟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欧盈公司诉称,2013年原告与被告奋发达电子配件厂开始交易漆包线产品,被告奋发达电子配件厂付款时断时续。截止2014年5月22日,经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共欠原告货款84765元。被告刘伟真系被告奋发达电子配件厂经营者的妻子,且该债务系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故前述债务系两被告共同债务,被告刘伟真依法应对前述债务与被告奋发达电子配件厂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据此,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4765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自2014年5月23日起计至2015年11月23日共计7628元,并顺延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共计92393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被告奋发达电子配件厂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资料复印件1份、刘元达的《户籍证明》2份、《人口信息查询表》1份、被告刘伟真的《人口信息查询表》1份;3.2014年5月22日对数表1份。被告奋发达电子配件厂辩称,1、2012年和2013年我方和原告合作期间,由于原告中途断货,导致我厂方损失严重。2、2015年2月16日我方已转账5000元给徐榆强。3、原告提供的部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我方要求退货并赔偿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传真件1份。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至2013年,被告奋发达电子配件厂向原告欧盈公司购买漆包线电子配件。2014年5月22日,被告奋发达电子配件厂的经营者刘元达在《2014年5月22日对数表》上加盖公章并签名,确认结欠原告货款84765元。2015年2月17日,被告奋发达电子配件厂通过网上银行向原告支付货款5000元,原告也予以确认。被告奋发达电子配件厂尚欠原告货款79765元。另查明,汕头市潮阳区谷饶奋发达电子配件厂系个体户,经营者刘元达;刘伟真系刘元达的配偶。本院认为,原告欧盈公司与被告奋发达电子配件厂的买卖关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欧盈公司要求被告奋发达电子配件厂支付拖欠的货款79765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奋发达电子配件厂提出由于原告中途断货以及原告提供的货物有质量问题,要求原告赔偿其损失的主张,对此,被告奋发达电子配件厂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2014年5月23日起的利息问题。因双方事先未约定付款期限,也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对此,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利息的方式来确定违约金。被告奋发达电子配件厂系刘元达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刘元达应以其个人财产承担债务,被告刘伟真系刘元达的配偶,上述债务发生在被告刘伟真与刘元达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的规定,上述债务为被告刘伟真与刘元达的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奋发达电子配件厂、刘伟真共同清偿以上债务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伟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汕头市潮阳区谷饶奋发达电子配件厂、刘伟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中山欧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9765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从2015年12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8元,减半收取1054元,由被告汕头市潮阳区谷饶奋发达电子配件厂、刘伟真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还款义务时迳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金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耿敏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4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