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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6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建超与张永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超,张永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6664号申请执行人:王建超,驾驶员。被执行人:张永民,农民。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范民初字第360号申请执行人王建超与被执行人张永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永民履行了5000元。因申请执行人王建超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且自愿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现被执行人张永民尚应向申请执行人王建超支付25000元,另应承担执行费3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66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宇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