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魏斌申请执行游海军、宁夏新都文化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夏宁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斌,游海军,宁夏新都文化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夏宁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魏斌与游海军、宁夏新都文化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夏宁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执1号申请执行人魏斌。委托代理人左鹏,北京市德鸿(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游海军。被执行人宁夏新都文化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游海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夏宁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游海军,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对申请执行人魏斌与被执行人游海军、宁夏新都文化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夏宁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游海军、宁夏新都文化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夏宁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魏斌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银川市兴庆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子英代理审判员 张志康代理审判员 蔡 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沙国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