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刑更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罪犯徐国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265号罪犯徐国成,男,1952年8月12日生于吉林省前郭县,蒙古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15日作出(1999)松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徐国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将徐国成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不变;于2004年3月将徐国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本院分别于2007年3月、2010年4月、2013年4月将徐国成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6个月、1年6个月、1年3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国成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国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国成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高振洲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丽 百度搜索“”